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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发挥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作用的思考

时间:2015-05-11 15:17:05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点击:

协同作战办“铁案”

——对进一步发挥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作用的思考

 

  组织协调含义是有组织地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各种关系,协调各阶段工作的进程,为实现最终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对于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而言,就是由纪委牵头,进一步发挥组织、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规范和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协调配合长效机制,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组织协调就是要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形成整体合力,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当前,查办案件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提高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办案合力效应,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研究的重大课题。

  运用组织协调查办案件时的有效做法

  整合案件线索。线索统一归口管理,将信访举报、办案中发现、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报送的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各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每月向当地纪委报送案件线索,由信访室统一受理登记,归口管理。集中处置案件线索,所有案件线索实行集体审批小组审核,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及重大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交由反腐败协调小组集中审批;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线索向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进行汇报。

  集中办案力量。落实全员办案机制,在查处重大案件时,纪委实行全员办案,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水平。整合力量联合办案,根据办案需要从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充分发挥审计、财政、公安、检察等职能单位优势,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共同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突破案件的合力,实现案件查办高效顺畅。

  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在查办案件时,明确各办案组组长、主要谈话人员、材料秘书、后勤管理人员,确定其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实行重要信息共享、重要案情共商、重要证据共定;涉及复杂外调取证工作,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共同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外调取证。审理提前介入,审理室提前介入帮助认定案件性质,锁定关键证据。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办案人员要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做好证据衔接工作,确保各种证据合法有效。

  争取同级党委支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发挥党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有效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如某县查处的一例违纪案件,因涉案人数达60人,且身份复杂,既有自然人,也有党员干部,基于这种情况,县纪委及时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县纪委迅速发布投案自首告知书,提高了查办案件的效率。

  运用组织协调查办案件时反映出的问题

  组织协调的强与弱直接影响查办案件质量与效率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只限于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当案件当事人不属于监督范围,但基于案情又必须调查核实的,就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大,在调查过程中,找人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办案人员有时费尽周折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有关当事人后,一些既不是党员干部又不是监察对象的当事人如果不愿配合,调查人员只能无功而返。尽管有时通过协调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协同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协调程度还远远不够。当前,腐败案件呈现作案主体群体化、作案手段隐蔽化和高智能化的特点,涉案人员反调查、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对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状态参差不齐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围绕反腐败协调做了大量工作,查办了不少大案、要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反腐败协调工作中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单位对反腐败协调小组存在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反腐败工作主要是纪委的工作,没有正确认识各自在反腐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少数部门协助配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二是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沟通联系不够。各成员单位之间联系沟通偏少,尤其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较少互通信息,相互移送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反馈不够及时等,影响了反腐败的总体效果。三是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反腐败协调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沟通和反馈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亟须建立。

  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战斗在查办案件的最前线,其战斗力的强弱、业务水平的高低,对查办案件成效有重大影响。然而,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能力还不尽如人意,专业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小,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意识淡薄,对工作方式方法钻研不够,不能与时俱进,办案方式单一,不注重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办案队伍人才库的建设相对滞后,办案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运用组织协调查办案件时的建议

  破除“单打一”思想

  面对新形势,查办案件单靠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尤其是加强反腐败案件协调,非常必要,也十分重要。党章与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都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要组织保证。各执纪执法机关统一行动,协同作战,综合运用各自办案手段,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才能形成有效突破大要案的整体合力。

  形成“一盘棋”机制

  一要整合案件线索。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不断丰富线索资源,把从不同渠道获取的线索有机地整合起来。二是要集成办案力量。反腐败协调小组要从办案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一盘棋”的办案运作机制,在查办复杂案件时,要整合各执纪执法部门的力量,根据需要可以从各协调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充分发挥审计、财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种职能优势,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

  强化责任制落实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强化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系,每季度要召开反腐败协调联席会议,向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关于案件查处和协同配合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或有阻挠办案情节的,及时处理。

  建立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积极协调参与单位,合理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办案单位要按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要对“优质案件”和“优秀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另一方面,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决定和工作安排及相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提高办“铁案”能力

  严格自律,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执纪部门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理念,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办案人员不出问题,确保执纪队伍始终纯洁。

  学以增智,提升办案工作水平。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开阔视野,跟上时代步伐,适应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需要。在成功查办一起大要案后,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不断提高突破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的能力。

  强化监管,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和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开展案件调查,绝不允许有违反办案程序、超越办案权限等问题的发生,坚决杜绝不文明办案现象发生,要将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铁案”。(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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